加工贸易业务审批
审批对象:加工贸易经营单位。
审批内容: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及变更、延期,结转深加工复出口、保税进口料件内销、料件单耗,《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审批》,不作价进口设备,合同返销期限。
审批条件:经营企业有进出口自营权并出具上报文件要求的申报材料。
审批程序: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,并对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条件的配备电脑,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的县(市)区外经贸委(局)予以授权,符合《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》。
审批时限:即到即办。
审批依据:外经贸部《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([1999]经贸管发第314号)、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》([1999]外经贸管发第315号)、《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[1998]外经贸政发第383号)等。
监管措施:国家为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,加强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力度,特授权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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